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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 钱锋 闫洪菁:从毒品输出看日本对华盛顿体系的突破和“东亚新秩序”的构建 ———基于20 世纪30年代国联鸦片档案资料的研究
日期:2025-04-06 17:47来源: 作者:

要:近代日本是继英国之后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鸦片侵略中国最甚的国家。 对华毒品贸易表面 上是一场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冲突,而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则是日本与华盛顿体系间的冲突。 一战后, 为约束日本独霸东亚的行为,以美国为首的列强建立起了华盛顿体系。 但奉行侵略扩张“大陆政策”的日 本,则要谋求建立以自身为中心的“东亚新秩序”。 在此过程中,日本选择了成瘾性强、利润高的对华毒品 贸易为突破口,从中掠夺了大量财富,以充实所需资金。 日本为规避国际舆论的谴责和攫取利益以实现 侵略扩张的国家追求,采取了禁毒与纵毒的两面性应对策略。 日本毒化中国的行为是对华盛顿体系的挑 战,但在国联鸦片顾问委员会上,美国和英国采取了和对待“九一八事变”同样的绥靖政策,致使日本在对 华毒品贸易上变本加厉,并最终通过设置“兴亚院”以统筹鸦片贸易,选择退出国联鸦片常设委员会,以巨 额毒品利润助力构建“东亚新秩序”。 

关键词:华盛顿体系 日本毒品贸易 “东亚新秩序” 国联鸦片顾问委员会


二战期间,日本在中国实施的鸦片政策与屠杀、抢掠、施暴等行为同样被法庭起诉和判决为战争罪行,并定为“违反和平罪”。(1)学术界对此已取得丰富研究成果。诸如,王宏斌所著《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作者搜集、发掘了大量原始档案资料,揭露出日本侵略者以毒养战和消磨中国人抵抗意志的罪恶目的。(2)曹大臣、朱庆葆的《刺刀下的毒祸——日本侵华期间的鸦片毒化活动》,运用众多一手资料,揭示出日本军国主义者除以军事手段侵略中国外,还在沦陷区有计划、有预谋地推行鸦片毒化政策,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另一种深重灾难。(3)此外,还有诸如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4)、胡金野、齐磊著《中国禁毒史》(5)、连东著《鸦片罂粟通史》(6)等毒品通史类著作,其中含有相当篇幅描述了日本毒品在中国的肆虐及其社会影响。

国外学者同样关注日本毒化中国问题,因日本有意销毁相关文件,目前研究较少,但仍有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例如,江口圭一在《中日鸦片战争》一书中,明确指出日本的鸦片政策违反了国际条约和中国的法律,扩大了在中国的鸦片毒祸,明确了将中国毒化的事实,认为这是一种国家犯罪。(7)韩国学者朴橿在其著作《日本侵略中国和鸦片》中,将中日战争时期的蒙疆地区作为对象,考察了日本的鸦片政策作为其大陆政策的一部分。(8)小林元裕在《近代中国的日本侨民与鸦片》考察了日本侨民与鸦片毒品问题,揭露了在近代中国,日本的侨民秘密贩卖鸦片毒品的情况。(9)指出国际社会的鸦片规定和近代日本的鸦片政策的关系,也是日本学界研究动向的另一个特征。后藤春美所撰《早期国际联盟与鸦片毒品问题:以日英两国举措为中心》,此文主要以英国和国际联盟的禁毒努力为中心,探讨了20世纪前半期国际社会对鸦片的限制与日本的关系。(10)

当前学界对日本毒品政策的研究呈现地域性和阶段性的特征,聚焦台湾、大连、“满蒙”等地的鸦片政策,重点揭露日本在中国的毒化行为及其后果。但当前研究存在缺乏从国际视野的角度分析日本对华的鸦片政策,以及对日本鸦片毒化政策形成的动因研究不足,且国内研究往往依赖于中文文献档案的问题。近年来,新资料不断地出现。入选国家“十三五”重点图书项目,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联合国欧洲办事处图书馆馆藏中国禁毒问题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积极搜集整理国联涉华海外禁毒档案,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这批资料不仅可以弥补国内史学界禁毒史料的缺失,而且当中有一大批日本对华贩毒的史料,对于揭露日本对华的战争暴行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以此项目的资料为依托,通过选取在1921年成立的国际联盟鸦片与其他危险药品走私顾问委员会,以及在19335月任命的常设小组委员会保存的数量众多的往来信函、会议记录、法律条文、工作报告等内容,结合现有研究,对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对华毒品政策深入分析,揭示出日本对华毒品政策的两面性,以及背后意图毒化我国的侵略实质,并以国际关系视角为切入点,探究日本对华毒品贸易在日本突破华盛顿体系和构建“东亚新秩序”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期深化对日本侵华罪行的认识。


一、 日本对华毒品政策的缘起及其演变

18世纪末,英国向中国大量走私鸦片,并引发两次对华战争,日本由此认识到了鸦片吸食的危害和鸦片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利润。(11)1858年,日本江户幕府在《安西五国条约》中禁止进口鸦片,明治政府继承了这一政策,严格禁止鸦片的进口、销售和消费。(12)然而,日本在对外方面则采取放任策略。在日本占领台湾之后,于1897年实行鸦片专卖政策,虽言“只有被认定为鸦片的上瘾者,才被特许吸食鸦片烟膏”,但实际上只要满20岁,就给予吸食鸦片的特许,而且不采取救济和矫正措施,从而获得了巨额的鸦片收入。(13)1908年,随着《中英禁烟条约》的签订,日本逐渐取代英国成为向中国输入毒品(多为走私烈性毒品)最多的国家。(14)这一转变,反映出日本对西方列强的“借鉴”和自身需求导向。(15)

进入20世纪,世界各国对于鸦片危害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清政府于1906年再次禁烟,并在1909年美国倡议下在上海召开万国禁烟会。(16)1911年,国际禁烟会议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中、英、日等12个国家的代表签署《海牙禁烟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严厉之法令或规则、以取缔生鸦片之产生及分配”,“缔约国应禁止鸦片烟膏之输出或输入,其有不能立即禁止输出之国,亦必设法从速禁止之”。(17)19136月,第二届海牙国际禁毒会议召开,除英国、德国外,其他参会各国均表态认同《海牙禁烟公约》的原则。(18)尽管缔结了国际条约,但一战的爆发使参战各国大增军用吗啡需求,并扩大鸦片种植,日本也不例外。1915年以后,拥有台湾总督府下放的垄断性粗制吗啡生产权的星制药株式会社,开始精制吗啡。后来,日本制药、三共、内国制药等各家公司也参与制造。但战后吗啡需求骤降,过剩的日本吗啡则通过走私输往中国,加剧了中国毒祸。(19)

一战后,美日两国在太平洋和远东利益上的竞争日益激烈。1921年,华盛顿会议召开,其重要目的之一便是限制日本的对外扩张。会议签署的《九国公约》规定了“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等原则。(20)自此,在经济上,公约禁止日本谋取或赞助国民获得经济优越权利。华盛顿会议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否定了日本在华的独霸地位,使中国又回到被多国共同支配的局面。(21)日本国内对此强烈不满,美日关系趋于紧张,双方甚至制定了一系列作战计划。(22)虽然华盛顿体系开启了“经济外交”的新时代,但由于日本不断损害中国权益,近代中国发生了八次抵制日货的事件,使日货销售受阻。(23)同时,日本与英美的商业竞争加剧,特别是英日竞争更加激烈,导致日本在华市场份额从1917年的40%降至1924年的23%(24)1929年的全球经济大危机更是重创了日本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右翼势力将困境归咎于与英美合作的文官政府,更加强调对在华势力范围的“保护”。(25)因此,日本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和渴望增加,促进了侵略政策的发展。(26)

在社会矛盾加剧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一方面对中国东北扩张,另一方面也借助治外法权的优势,向中国输出毒品以获得巨额利润。甲午战后,日本在华逐步确立片面的领事裁判权。由于中国政府无法行使权力,查获有贩毒行为的外侨,送交该国领事,多罚款开释,偶有判处徒刑的,刑期不过两三个月。(27)而毒品贸易利润高昂,例如鸦片代用品吗啡,在当时“1磅吗啡在日本价值700日元上下,在中国内地出售则可以卖到2倍或3倍的好价钱”。(28)因此,众多的日本海外侨民和商人利用毒品成瘾性强的特点,依托治外法权的庇护,以日本国内生产、朝鲜生产以及伊朗、印度与土耳其生产为鸦片来源(29),展开对中国大陆的鸦片毒品走私。穆里尔·莱斯特就曾在塘沽地区做过调查,仅在昌黎区,她就找到了116个日本和47个朝鲜公共场所,这些地方公开贩运鸦片、吗啡和海洛因。(30)对此局面影响,日本学者仓桥正直就很恰当地描述道,由于缺乏资本和技术,在华日本人如果不从事秘密的违禁品销售活动,在中国很难像普通人一样生活,近代日本利用贩卖吗啡类违禁品获得大量金钱,是一种带有肮脏特性的资本原始积累。(31)

按照《九国公约》的规定,日本需要尊重中国的主权和独立,确保各个国家在中国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但日本对华毒品贸易事实上违反了这一原则。日本相比其他欧美国家,具有地理相近之便,及侨民众多的优势,而其众多侨民从事毒品贩卖,获取了巨额利润。这种非法的商业活动并不遵守公正的商业规则,且展现出要在中国追求毒品贸易的独占权和垄断地位的意图,并严重破坏了其他正常的商业活动,这又与《九国公约》的开放原则相抵触。但为了突破华盛顿体系的束缚,转移国内矛盾,日本便不顾国际法规和道德,将发展毒品这种成瘾性高、利润高的“商品”贸易,再辅以治外法权这一护身符,使毒品成为日本攫取在华利益,继而与欧美国家竞争的有力法宝。

日本后期意图突破华盛顿体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不仅是与日本的现实状况有关,也深受日本近代以来形成的“大陆政策”影响。简言之,其主要内容就是:吞并朝鲜,经营“满洲”,征服全中国,称霸亚洲乃至全世界。(32)1927年,日本田中内阁召开东方会议,在其提出的《对华政策纲领》明确指出“帝国为加以防护并保持其为国内外人士安居发展之地,必须有不失机宜而出之以适当措置之决心”。随后日本两次出兵山东,制造济南惨案,炸死张作霖,阻挠张学良东北易帜,清楚地显示出日本侵华的极大野心。(33)而后发生的“九一八事变”是日本迈出向华盛顿体系挑战的第一步,从此日本转向推行亚洲门罗主义。(34)1934417日,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天羽英二发表垄断中国之非正式声明,指出“单独进行维持东亚之和平与秩序,乃日本之使命,日本对此使命,有决行之决心”。(35)表明日本意图独自主导东亚事务,不容他国干涉,公然否定《九国公约》,揭示了日本独霸东亚的野心。(36)

在日本为了实现独霸东亚这一目的的背后,是激烈的物资争夺,最终以财政和货币为支撑。在“九一八事变”之前,中国的鸦片输入主要是通过日本的浪人、侨民以及其在华的殖民当局进行的。日本政府对此采取了默认和纵容的态度。然而,自从“九一八事变”发生以后,日本政府开始直接介入对中国的鸦片侵略,并在占领区实施毒品政策。(37)根据相关研究和文件的揭露,鸦片便是战争资金的一个重要筹措方式,鸦片在当时被认为与黄金一样宝贵。一系列与军队有关的文件,也揭露了大量的鸦片被用来购买军事中心下的武器的事实,退役军人的证词也揭示了日本军队与鸦片深厚的隐秘关系。(38)“满洲”事变发生后,关东军试图依靠鸦片收入作为伪满洲国的主要财政来源。在关东军参谋石原莞尔的《“满洲”治理政策草案》中,他认为鸦片税是最初治理政策中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39)1932916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暂行片收买法》,决定组建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为推行鸦片专卖制度做准备。后又公布了《鸦片法》和《鸦片法施行令》。(40)1933年销售了120万两,1936年上升至1010万两,随着鸦片销售数量的增加,鸦片利润也开始大幅度上涨。(41)在冀东傀儡政权建立后,鸦片通过伪满洲国进入冀东地区,用于制造海洛因。(42)其目的之一便是资助冀东政府,帮助推翻蒋介石政权。关东军在某种程度上也配合了鸦片的进口。(43)


二、 日本在国联鸦片顾问委员会上的两面性应对策略

为监督海牙国际鸦片条约的实施,国际联盟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协调体系,仅允许麻醉剂用于科研及医学领域。(44)1921年,国际联盟鸦片与其他危险药品走私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负责管理世界范围内麻醉品的生产与销售事务。1933年,第16届国联鸦片顾问委员会又成立常设小组委员会,以促进中国政府与各签约国的合作。

如前文所述,日本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条约,包括1909年的《万国禁烟会公决九款》、1912年的《海牙禁烟公约》及1925年的《日内瓦禁烟公约》,作为签约国的日本自然需要承担起禁毒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因而为了缓解来自国际上各国的谴责,日本采取策略,刻意装扮出积极禁毒的假象。但另一方面,日本又无法拒绝毒品贸易带来的巨额利润,因此我们也能通过国联鸦片档案看到日本纵毒的态度和活动痕迹贯穿始终。

193311月,第17届鸦片顾问委员会为了解各国执行《海牙鸦片公约》的确切信息,设计调查问卷并分别向中国政府及各国在华当局递送。(45)在答复中,汉口日租界示列了一系列在华实施的有关禁毒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在华日本人制造与售卖麻醉药品的第8号令;关于租界内使用及售卖鸦片,禁止在租界内吸食或售卖鸦片,设立烟馆第13号领事令;在日本本土已生效的第10号法令。(46)天津日租界也表示适用于汉口日租界的第8号令,同样适用于天津日租界。天津日租界当局还陈述到,通过频繁的巡察和检查,对获准进口麻醉药品者实行严格管理。(47)在委员会询问阻止鸦片及毒品走私所采取的措施时,天津日租界回复道,租界当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阻止毒品走私,流出和流入租界。(48)汉口日租界强调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在华日本人将被惩处,并被驱逐出中国;而用作烟馆的住宅或场地,将被关闭,抽鸦片的物品器具将被没收。1933年,在租界里,没有华人及日本人涉此类严重案件。汉口总领事馆的巡捕房,在汉口领事馆领导下,对于租界内贩毒的控制是称职的。(49)

此外,在历次会议上,日本代表也不断试图展现自身禁毒的态度。在1935530日召开的会议中,日方代表横山就表示日本当局仍在改进与中国当局的合作体系,并对非法贩运行为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并提议,在其即将返回日本期间敦促保持现有的积极合作趋势,并希望回国后能就这一点向委员会提供具体证据。(50)而在评估员莱尔指出一份有关天津鸦片和毒品贩毒者名单,并认为这些毒贩显然是从日本租界获得毒品时,横山立马表示最近才收到有关文件,准备提请日本政府注意,并让委员会从另外一份文件中看到,日本当局正在大力打击天津的非法贩运,并认为如果强度不够,他相信日本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51)为应对国际社会对日本的批评,在193761日的会议中,日方代表还向委员会提交了《在华及“满洲国”境内日本国民贩运鸦片和毒品管制条例》,表示条例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虽然目前增加处罚是不可能的,但仍希望将来能够做到这点。(52)

天津日租界始设于1898年,该租界内“向为毒物渊薮,鸦片交易已成公开之秘密”。(53)但是在汇报现状时,天津日租界避重就轻,用“据说”一词言及“在1931年与1932年,非法制造鸦片成为高度繁荣的产业”,暗含此种说法并未代表天津日租界观点,同时并不确定此种现象的真实性。同时强调租界当局已严格监督,只是偶尔有一些肆无忌惮的日本人秘密制造鸦片。随后,笔锋一转,将毒品肆虐的责任推卸给中国人,认为自1932年以来,租界内的中国人几乎垄断了非法毒品交易。由于中国人之间的激烈竞争,他们低价购入生鸦片,以更低成本制造毒品,日本人秘密制造毒品的活动几乎停止。同时,天津日租界强调“租界当局逮捕和惩处违反相关麻醉药品法规的日籍烟贩,这些控制措施对这些贩毒者产生威慑效果”。(54)可是当委员会询问有关“鸦片烟店与烟馆的控制”情况时,天津日租界只说明了对中国人的检查。在19339月,日租界当局在辖区内所有中国旅馆查获和没收24.4千克熟鸦片。1934年,又查获93.97千克熟鸦片,并将鸦片持有者一并移交给中方。(55)可是对日籍旅馆、日籍药店的检查情况,天津日租界却只字不提。由此可看出,租界当局一方面对自己国民的贩毒行为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刻意把辖区内的毒品泛滥责任推卸给中国人。

1898年汉口日租界设立之后,同样成为日本人贩卖毒品的重要据点。汉口日租界指出“两国主管部门在侦办、逮捕及惩处罪犯方面,已建立密切合作”,但是又强调“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当在华日本人被认为在中国城市从事非法毒品交易时”,由于“中国地方当局不能提供犯罪证据,日租界有时发现很难对这些违法者进行定罪”,(56)又将缉捕不利的责任推卸给中国地方当局。

1932年,伪满洲国在成立后不久便颁布实施鸦片专卖法,由“中央专卖局”管理位于沈阳的鸦片工厂,并规定所有购买的鸦片都在此交付并检验,其所生产的鸦片首先卖给10个地区批发商,再由批发商分发给获得许可的零售商。(57)为此,在19331030日—119日召开的第17次会议期间,鸦片顾问委员会专门审议了伪满洲国所造成的新局势的影响,并在 1934 120日的会议上,向各成员国提出申请,希望获得关于该范围内的鸦片与毒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以供工作参考。(58)

为了回应鸦片顾问委员会的要求,并对伪满洲国的鸦片政策辩解,在1934531日的会议上,日方代表横山首先将“满洲”境内鸦片泛滥的原因别有用心地推卸给中国方面,首先解释了实行鸦片专卖政策的缘由在于该地区大量生产鸦片的历史由来已久,因此该新规定考虑到鸦片成瘾者的现实状况,倾向于逐步消除吸食鸦片的情况。日方代表横山还特意声明了伪满洲国总理决心继续承担艰巨的任务,保护人民免受“旧政权的恶毒遗产造成的威胁”的“决心”。(59)为更好地说明其“决心”,日方还向委员会提交了介绍伪满洲国的鸦片政策以及为治疗鸦片吸食者而采取的措施的公报。在公报中详细汇报道,1934年前9个月,为吸毒者提供免费治疗的诊所共收治了 2287名患者。在所有患者中,有2025人经治愈后出院。而未来的目标是将建造尽可能多的此类诊所。(60)当然,伪满洲国实行鸦片专卖的目的自然不是为了所谓的“人民的福祉”,而是将鸦片作为“国家”收入的来源。为了否认这一事实,19386月,日本代表特意向委员会提交了《“满洲国”有关鸦片及其他危险药物的事实》册子,说明在政策实施初期,伪满洲国政府并没有从鸦片专卖中获得经济收益,反而在1933年和1934年都出现了巨额赤字,直到1935年收支才勉强平衡。因此,直到最后两年,才能够从鸦片垄断中获得一点利润。同时,对于未来利润用途,伪满洲国政府声明将把未来鸦片的所有利润用于吸毒者的医疗和照顾。(61)这展现出日本试图掩盖其经济利益驱动的本质,转移责任,寻求国际认可,掩饰其侵略和占领的意图。

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实施了一系列的禁烟措施,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外国租界和治外法权的存在而屡遭挫败。中国政府坦言禁止进出租界的毒品走私活动,其困难之处在于,每天成千上万的人穿越这条近乎虚设的分界线。尤其是天津日租界中有许多的吸毒旅馆,这些旅馆是毒品贩运者非法交易的“大本营”。烟具可从日租界商店获得,烈性毒品从韩籍零售商那里获取。(62)因而,中国政府表示企盼与外国在华当局开展合作,并将乐于接受任何实际建议。(63)一些国家反应积极,丹麦、美国、瑞典、意大利等国明确表示愿意与中国政府开展合作。(64)但是此时已沦为毒窟的日租界却未置可否,汉口日租界和天津日租界的回复步调一致,首先都企图通过说明之前自己与中国地方当局在侦办、逮捕及惩处违法者等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来规避对中国政府的这一提议的正面答复,而对于后续是否展开合作无任何表示。此外,汉口日租界又将很难对日籍毒贩定罪这一责任,推卸给中国地方当局(65),展现出日本在华租界当局并无合作的诚意。

1928年,日本外务省颁布了规定在华日本人制造、进口、出口、售卖及持有麻醉药品的行为第8号令。但此号令仅仅规定违反法令者被处以3个月以下的苦役服刑,或100日元以下的罚金。(66)在咨询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中日双方交换了意见,日本代表同意再次同日本政府讨论,增大适用于在华日本毒贩的惩罚问题。尽管如此,在193671日,新实施的《关于日本国民在中国境内和在“满洲”及热河(“伪满洲国”)贩运鸦片和毒品管制的条例》依旧是规定违例者可被判不超过3个月苦役徒刑,或被判不超过100日元的罚款。(67)相比于日本轻微的处罚,193541日,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向全国发布了禁烟通令,宣布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禁烟实施办法》规定“凡制造运输贩卖者,概依条例处死刑”,“自二十六年(1937)起,凡有吸用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68)由此对比,可见日方并未有禁断毒品贸易的诚意,就连日本代表也认为,日方这些惩罚似乎不够严厉,但是辩解道这已是日本法律中根据部级条例可能施加的最高惩罚,并补充道在华日本当局已被要求补充《条例》所规定的惩罚,即驱逐罪犯,特别是在第二次犯罪时。(69)小组委员会也意识到这些惩罚措施太轻,重申日本应采取措施以规定更严厉的惩罚。(70)但日本方面横山却表示,日本不对伪满洲国的行为负责,仅限于向该国派遣没有行政权力的顾问。(71)以此来为自己的行为推脱责任。

纵使日本为伪满洲国的鸦片专卖政策开脱,但不仅中国代表胡世泽指责日本对《公约》的解释与其他国家不同,这使得鸦片可以自由地运往“满洲”(72),整个委员会也都认为,伪满洲国积累的鸦片库存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全世界都是一种威胁,剩余的鸦片又被非法引进中国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73)在国际联盟处,保存有一份题为《中国北方的鸦片走私》的详细调研报告。在报告中,开篇便首先指控日本大规模从热河走私鸦片和其他毒品到华北这一行径,其毒品走私是由天津的鸦片集团与“满洲国”当局密切合作。在运输方式上,鸦片是在武装保护下作为“军需品”通过轮船和铁路进口,因此中国当局无法检查鸦片的贩运。而关于毒品贩卖的责任,报告更是直接指出:“由于日本官员实际控制着‘满洲国’的活动,日本必须对正在发生的事情负全部责任”,并指控道:“‘满洲国’当局与天津日本租界的鸦片集团勾结,且这些指控是有证据支持的。”(74)

此外,在国际联盟处还保存了一份由马库斯·梅尔文所撰写的《日本在天津的租界与麻醉药品贸易》的调查报告。报告开头便称,多年来,日本在天津的租界一直是一个庞大的鸦片和麻醉品工业的总部和神经中枢,且实际上已成为世界的海洛因之都。(75)梅尔文认为海洛因的威胁日益严重,几乎完全与某些类型的日本国民的存在有关。(76)租界当局在租界内拥有管辖权,因而租界当局的态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的治安状况。对此,梅尔文描述道,“日本官员冷静地对待他们在天津租界的繁荣业务”,并认为“从日租界当局获得关于其毒品政策的公开声明是不可能的,但事实不言而喻”。(77)


三、 从国联鸦片档案资料看各方对日本对华毒品问题上的态度

面对日本毒化中国的行为,中国代表在国际大会上多次谴责。在1936523日的会议上,中国代表胡世泽公使言及很少有在中国的意大利人从事非法毒品走私。然而,很多不受《公约》约束的日本人却从事走私。因此,小组委员会收到日本方面的信息尤为重要。(78)对此,胡世泽表示,就日本当局对走私犯采取具有威慑作用的管制措施发布的声明,在书面上也许是正确的,但根据他获得的情报,目前情况实非如此。(79)除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谴责,作为华盛顿体系构建者的美国,以及英国选择何种对日态度,对于日本对华毒品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美国虽多次谴责日本,但并无实际举措,英国则奉行绥靖态度,处处袒护日本。

先说美国对日本对华毒品政策进行有限度的谴责。按照《九国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企图取得有碍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权利”“各国不得在中国设有互助独享的机会”,这一系列的规定显示出美国想以“共管”的方式代替日本独占的意图。(80)日本形成的这种对华鸦片毒品贸易垄断的态势,显然是与《九国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因而作为华盛顿体系构建者的美国自然对日本此种试图独占中国利益的行为表示反对。加之在美国人看来,中国民众的购买力很大一部分都被鸦片给消耗掉了,他们的产品很难再出口到这个市场,这种观念在19世纪中叶就已显露端倪。(81)

19323月,伪满洲国傀儡政权成立,同年9月,日本政府正式承认该政权,从而引发了“满洲”地区鸦片进口制度的国际争议。领事凭证制度是由出口国驻进口国领事颁发进口许可证,中国期望外国驻“满洲”的领事机构能够协助监督毒品输入,但这又涉及政权合法性的问题。19345月,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进口证书制度在向伪满洲国运送麻醉品中的应用问题,虽然秘书长提请注意委员会的职责是完全从技术角度审查这一问题。但由于涉及主权问题,中国代表顾维钧还是从政治角度提出了通过驻“满洲国”领事代表签发进口证书以建立改进的管制制度的新提案。对此,美国代表富勒表示赞同,并说明委员会面前有两项备选提案:(1)不允许任何制成品药品进入“满洲国”;(2)允许凭领事证明书进口。但委员会一致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前一种选择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对于第二种选择,富勒先是回顾了此种政策的种种好处,然后提议继续以这种方式向“满洲”运送货物,认为这既不违反公约也不违反法律。(82)

在国联鸦片会议上,美国政府一方面就中国政府与咨询委员会合作提出建议,要求中国政府应更加有效地禁止伊朗及他国的鸦片流入中国,并要求中国政府应将在中国发现的一切重要的非法贩运和秘密制造案件,向1931年《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提交特别报告,以供转交。(83)由此希望缔约国为防止其国民在中国非法贩运而应采取相关措施。另一方面,美国代表也在国联大会上多次对日本在中国“东三省”实行的鸦片政策表示反对,认为“现在‘满洲’与热河所施行违犯中国法律之鸦片专卖制度,此种制度之施行,如称之为历来非法经营麻醉毒品中唯一最大之行为,并无不合”。(84)随着日本毒化行为的加深,美国代表富勒在会议上提及1936年中国鸦片生产的现状时说:“北平、天津和非军事区的河北省,如今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非法海洛因生产基地,这个情况令人震惊,难以形容。”(85)193762日鸦片顾问委员会集会,在讨论东亚禁毒状况时,富勒又指责日本为“全世界中当局对于毒品贸易不加阻碍甚至施行垄断专营方法而从中渔利之唯一区域”。(86)

尽管美国在国际社会上多次阐述了其对日本毒化中国政策的反对态度,但与其在“九一八事变”之后表现出来的态度一样,对日本的谴责是有限度的谴责,并没有主张采取任何武力或经济等实际有效的方式对日制裁。其原因和“九一八事变”之后美对日绥靖态度一致。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自顾不暇,加之孤立主义的外交传统又对美国的外交政策影响巨大。(87)因此,受制于国内境况的美国,不愿过分干涉国际事务。此外,根据当时散发的陆军省小册子,日人已看出美国远东贸易的主体是日本,其对中国的贸易仅为对日贸易的四成,投资只不过是对日投资的两成。纵观美国以往的对日政策,以其实质性的利害为基调。(88)由于美日之间的经济关系比中美关系紧密,美国人并不希望因为日本在中国的扩张而失去日本这个市场,也不愿意卷入与日本的军事冲突。因此,尽管日本在国际会议上屡遭指责,但依旧有恃无恐,就连屡次被要求提高对毒贩惩处标准这一条,也无动于衷。

再说英国对日对华毒品政策采取绥靖态度。虽然根据1908年签订的《中英禁烟条约》,英国逐渐停止向中国输入英印鸦片,但英国后来依然通过直接输入合法麻醉药品、非法走私毒品或涉足毒品运输分销等方式来获取利润。(89)因此,英国代表并不热衷于中国的毒品问题。当中国政府发出希望开展合作时,天津英租界就明确表示“在英租界禁止的鸦片及危险毒品,继续在中国辖区售卖。在这种状况下,英租界与中国政府间的合作是不存在的,组织双方的合作也不可能”。广州沙面英租界表示“似乎没有必要就租界与中国政府的合作,制定新的合作方式或扩大现有的合作”。(90)在对待日本的态度上,英国并没有立场鲜明地站在抨击日本的对立面。在鸦片委员会讨论有关中国毒品问题的各种会议上,英国代表言语不多,最多也不过是天津英租界指出:“1933年,大多数毒品交易在日租界中进行的,日租界纵容毒品交易,让英租界没有毒贩。”(91)

此外,在麻醉品进口证书制度问题上,英国代表马尔科姆·德莱温恩表现出与美国代表富勒截然不同的态度。英国代表认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权在于“满洲”当局,“满洲”当局对此的态度可能会是什么?他们是否会认为联盟的政策变化是故意的冒犯,并拒绝承认领事证书?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说:“剥夺‘满洲国’数百万人民从国外获得任何含有以下成分的药品的可能性既不可取,也不公正。委员会应只关注技术层面,政治情况完全不在其范围内。”(92)由此,英方对中方提出的提案表达了异议。在日本已经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1938年,当众多国家抨击日本的对华毒品政策时,英国还为日本的政策开脱。英国代表科尔斯先是表示“不打算列举更多远东毒品贩运的细节,这只会占用委员会更多的时间”,之后引用了一家报社发表的针对关东地区修改法律的观点,“想必修改法律会平息这些谴责”,并敦促相关国家要不计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这一骇人听闻的毒品贩运问题。(93)

在对待日本对华毒品问题上,英国依旧采取的是对日绥靖政策。一方面,英国也意识到日本在华的毒品贸易将会侵占英国在华的商业利益,故也会表示谴责,但另一方面,英国也受到全球性经济大危机的影响,1929年的大萧条使英国的生铁、钢的产量减少了一半,失业者达到工人总数的 22%,有近 300 万人。直到二战爆发英国经济都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94)此时的英国还面临军事力量的限制。尽管根据《华盛顿海军条约》,规定英、美、日、法、意主力舰吨位比为 5 5 3 1.75 1.75,但没有规定非主力舰和潜艇的吨位比,也没有规定航母的吨位限额,并且日本主力舰的吨位实际比美国大。该条约使得英国丧失海军最强国家的位置,成为大英帝国衰落的标志。(95)19341229日,日本又正式宣布将于1936年底终止《华盛顿海军条约》;1936115日,又宣布退出伦敦海军裁军会议。随后,日本拒绝美国提出的两国以联合宣言形式保证不再建造新舰种的建议。(96)这种状况又使缺乏绝对军事优势的英国,不敢采取强硬的远东政策。


四、 “七七事变”后日本毒品贸易与“东亚新秩序”的构建

“九一八事变”之后,由于不满李顿报告书中的结论以及国联的裁决,日本遂于19333月通告退出国联。日本扶植伪满洲国和退出国联是令华盛顿体系解体的第一步。(97)“七七事变”之后,日本着手建立由日本主导的“东亚新秩序”。19381130日,御前会议做出了《调整日华新关系方针》的决定,将“建设东亚新秩序”的目标在对华政策上具体规定为日、满、华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98)此后,近卫内阁于1222日又发表了第三次对华声明,其要点之一便是建立“东亚新秩序”。(99)通过召开御前会议并发表政府声明,日本明确了建立“东亚新秩序”的具体内容和原则,显示出对华盛顿体系的彻底否定,并确立了以自身为中心的新秩序。(100)

纵观日本在对待毒品问题上的态度,显示出很突出的禁毒与纵毒两相矛盾的特点。而这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日本在构建以自身为中心的“东亚新秩序”的过程中,离不开毒品贸易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的支撑。正如加拿大学者若林正在谈及日本在华鸦片贸易的缘由时,就评论道:“20世纪的日本怀有一种无法实现的扩张愿望,即积极参与国际上的殖民扩张,并与西方帝国的竞争对手进行竞赛。但日本自身存在许多弱点,如国家贫穷、国土狭小、资源匮乏、工业能力薄弱,尽管人口相对较多但军事动员能力低下。所以日本在参与殖民征服和控制时必须使用非常规的方法,这使日本效法之前的英国,将希望寄托在鸦片贸易上。”(101)因此当日本进入全面侵华阶段之后,日本在中国进行毒品贸易的需求更加紧迫。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军事开支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至1935年时,日本的财政赤字已达约七亿日元;待1942年时,临时军事费第八次追加预算为前所未有的一百八十亿日元。为了弥补庞大的战争消耗,日本国内金融机构不断发行公债,并加强了对占领区的掠夺。(102)因此,毒品贸易就显得愈发重要。

美英两国未能采取实际的措施制止日本毒化中国的行为,使得日本变本加厉。在1938216日,日本设置了“兴亚院”,使其作为对华中央机关,专门负责处理侵华事宜。随后便在19381011日召开的会议中,决定华中地区的总需求量为976万两,计划从伊朗进口576万两,从“蒙疆”输入200万两,关内生产100万两,由伪满洲国输入100万两。按照这一计划,每两鸦片以最低征税2元计算,就有近2000万元的税收。这一数据无论是对于日本占领军还是伪政权来说都是巨大的,对于维护其存在都是极为重要的。(103)此后,“兴亚院”通过一年一度的鸦片供需会议不断调整其在华鸦片政策,并通过张家口、北平、上海和厦门联络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这种毒化政策。(104)

1938年,日本军事占领区的毒品问题已为世人所知。在第23届会议上,各国代表矛头直指日本。美国代表指出日本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印度代表声称无法听出任何迹象表明日本政府打算成功解决毒品问题。”(105)而日本代表则对这些事实极力否认,最终在193811月,在外交上陷入千夫所指、孤立困境的日本代表宣布退出日内瓦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106)这也意味着日本彻底公开回避国际舆论的谴责和禁毒的责任,为自身纵毒的行为完全敞开方便大门。

日本在1940年第一次提出了“大东亚共荣圈”的计划,待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立即调整了鸦片政策,把鸦片的运销地进一步扩大到整个“共荣圈”内。19411210日,“兴亚院”在东京召开会议,决定实行所谓“大东亚鸦片政策”。该政策的目标是调整日本在东亚占领区内的鸦片供需关系,以谋求最大的垄断利益。其核心在于通过控制占领区内的鸦片销售来实现这一目标。(107)19428月,日本政府又在东京召开大东亚鸦片会议,将“伪满洲国和‘蒙疆’地区”作为鸦片的重要生产基地。(108)

待日本军事占领东南亚之后,当地的鸦片专卖收入便成为财政的大宗。在日本外务省编制的有关“大东亚共荣圈鸦片对策”中,就将“大东亚共荣圈”内的鸦片问题列为重要的项目,如果把鸦片需求转换为金额的话,将达到百亿日元以上。伴随着日本对东南亚的占领,日本后又建立了与国内财政分离独立处理的军政会计制度,以谋求迅速的财政自立。在马来地区,日本军政推行了鸦片的专卖制,其贡献率激增。在“昭南”(新加坡)地区,鸦片收入被编入军政部的岁入,据小田部氏负责“昭南”军政的第二五军的预算书,第二季度鸦片专卖金额就占到25%的巨大份额。因此在“南方占领地财政概况”中就明确地说明“鸦片收入不拘于有无专卖,极大的收入来源是南方各地的一大特色”。(109)

因此在“大东亚共荣圈”内制造鸦片烟膏,贩卖鸦片,成为日军的重要财政基础。直到1945年战败,日本对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和东南亚的毒化行为,才随着“大东亚共荣圈”的破灭而最终结束。

日本对华毒品贸易表面上是一场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冲突,而从国际体系的角度来看,则是日本与华盛顿体系间的冲突。对于日本而言,吞并朝鲜,经营“满洲”,征服全中国,称霸亚洲乃至全世界,是日本自19世纪末以来“大陆政策”的夙愿。而一战后的华盛顿体系则束缚了日本在东亚的扩张,为了突破原有远东国际体系的束缚,独占中国利益。日本选择了成瘾性高、利润高的毒品贸易作为突破口。在通过鸦片等毒品掠夺中国社会财富方面,各地有关鸦片收益的统计很不完整,有统计资料可以核实的就高达数亿美元,而关于烈性毒品的利润,则更是一个难以推算的问题,每年数以吨计的烈性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其毒品暴利则都需要以亿美元为计算单位。(110)因此,一系列违背国际法律和道德的因素理应受到取缔和禁止,然而毒品贸易的巨额利润却又使日本难以舍弃。正如王屏评价近代日本所制定的国家战略目标时所言,其致命的弱点是缺乏战略理念,即只追求目的合理性而缺乏价值合理性。(111)

“九一八事变”是日本迈出向华盛顿挑战的第一步。此后,日本改变了“九一八事变”之前,由国民实施,日本政府持默许纵容的态度,而选择直接参与对中国的鸦片侵略,并在中国占领区奉行毒化政策。(112)日本意图通过毒品贸易突破华盛顿体系的行为,遭到了美国的谴责,但美国并无实质性的举措,英国则置身事外。美英两国都受制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困境,慑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强横,一再牺牲中国的合法权益,折射出积贫积弱的中国引发的外交困境。

最终,美英对于中国东北问题以及在国联鸦片会议上表现出的绥靖政策,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对外扩张的野心,日本在毒品输出上也更加肆无忌惮,在进入全面侵华阶段之后,直接成立“兴亚院”公开召开鸦片供需会议,提出构建“东亚新秩序”,并最终退出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将鸦片贸易的巨额利润服务于构建新秩序当中。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目的,正如日本学者江口圭一认为是为了获取巨利和消除抗日意志(113),和王宏斌所言:一是利用毒品的生产、制造、贩运和推销搜刮社会财富,筹集军费,以战养战,扶植傀儡政权,维持占领区的殖民统治;二是利用麻醉品大量毒杀中国人,亡其国而灭其种。(114)自始至终,毒品贸易及其巨额利润都在日本“破除”一战以后形成的华盛顿体系,发展到“创立”以自身为核心的新国际秩序阶段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其侵略政策相伴并为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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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林英夫:「関東軍の歴史」,『アジア太平洋討究』第23,20146,106页。

[41] 胡金野、齐磊:《中国禁毒史》,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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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包利威著,袁俊生译:《鸦片在中国17501950,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7,78页。

[46] Replies by Governments an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s and Settlements in China to the Questionnaire Adopted by the Advisory Committee in November 1933, May 6, 1936, Geneva.

[47] [48]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Narcotic Drugs, Japanese Concession at Hankow, May6,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49] Measures Taken to Prevent the Smuggling of Opium and Narcotic Drugs, Japanese Concession at Tientsin, May 6,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50] Organisation and Work of the Police Authorities and Other Supervisory or Suppression Services, British Concession at Hankow, May 23,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51] [52] [53]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4th session provisional minutes 2nd meeting, May 30th, 1935, Geneva.

[54] 《毒品营业之新猷,设厂自制海洛因》,《大公报》(天津)1931323,7版。

[55] Replies of the Japanes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 in Tientsin to the questionnaire relative to the application of Chapter IV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Japanese Concession at Tientsin, Jan 8, 1935, Geneva.

[56] Control of Opium Shops and Smoking Establishments, Japanese Concession at Tientsin, May 6,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57] Replies of the Japanes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 at Hankow and Tientsin to the questionnaire, Japanese Concession at Hankow, Jan 21, 1935, Geneva.

[58] Opium Policy in Manchoukuo,by Professor Miyajima, member of the permanent opium central board, Jan 24, 1935, Geneva.

[59] League of Nations, May 16, 1934, Geneva, 12/9513/526.

[60] League of Nations, advisory commission on the traffic of opium and other harmful drugs 18th session minutes of the 16th (private) meeting, may 31, 1934, Geneva.

[61] Manchukuo's Opium Policy and Measures Taken for the Treatment of Opium Smokers and Drug Addicts in Manchukuo,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Hsinking, April 27, 1935, Geneva, 12/4453/526.

[62] Facts Concerning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in Manchoukuo, December, 1937, Hsinking, Junel0, 1938, Geneva, 12/9513/526.

[63] Measures Taken to Prevent Smuggling of Opium and Narcotic Drugs from Chinese Territory into the Concessions, Settlements and Leased Territories, May24, 1935, Geneva.

[64][65]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s, Settlements and Leased Territories in China, China, May 6,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66]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s, Settlements and Leased Territories in China, Japan, May 6, 1936, Geneva.

[67]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narcotic drugs, Japanese Concession at Hankow, May6, 1936, Geneva.

[68] 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ixth Session (May 1936) submitted to the Advisory Committee, June 7th, 1937, Geneva.

[69] 《蒋委员长订定禁毒禁烟实施办法》,《中央日报》193545,2版。

[70] [71] 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ixth Session (May 1936) submitted to the Advisory Committee, June 7th, 1937, Geneva.

[72] [73][74]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18th session Minutes of the 16th (private) , May 31, 1934, Geneva.

[75] Opium Smuggling in North China, Sept 21, 1934, Geneva, 12/4453/526.

[76][77][78]Marcus Mervine, Japanese Concession in Tientsin and the Narcotic Trade, Information Bulletin, Volume III, No.4, February 11, 1937.

[79] [80]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5th session provisional minutes 1st meeting, May 23, 1936, Geneva.

[81] 国际时事研究会编:《九国公约会议的认识》,上海:五洲书报社, 1937,11页。

[82] 包利威:《鸦片在中国17501950,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7,74页。

[83]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18th Session, 16th Meeting, May 31, 1934, Geneva.

[84]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21st Session, May 27, 1936, Geneva.

[85] 《国联美代表通斥日在东省专卖鸦片》,《中央日报》,19331231,2版。

[86]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22nd Session, 12th Meeting, June 1, 1937, Geneva.

[87] 《国联鸦片顾问会,各代表集矢于日本鸦片政策》,《中央日报》,193764,4版。

[88] 汪洋:《美国外交传统对九一八事变的影响》,《“九一八”研究》2018年第17辑。

[89] 江口圭一:《十五年戦争研究史論》,180页。

[90] 钱锋、钟绍山:20世纪30年代英国对华毒品政策———基于国联鸦片顾问委员会档案资料的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91]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cessions,Settlements and Leased Territorie s in China, United Kingdom,

[92] May6, 1936, Geneva.

[93] Organisation and Work of the Police Authorities and Other Supervisory or Suppression Services, British Concession at Tientsin, May 23, 1936, Geneva, 12/23890/9512.

[94]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18th Session, 16th Meeting, May 31, 1934, Geneva.

[95]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23rd Session 9th Meeting, June 13, 1938, Gen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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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東京:原書房,1978,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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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6]王宏斌:《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210257页。

[107] League of Nations,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Opium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23rd  Session,9th Meeting,June 13, 1938, Geneva.

[108][109][110] 王宏斌:《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263109258页。

[111] 曹大臣、朱庆葆:《刺刀下的毒祸日本侵华期间的鸦片毒化活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80~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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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胡金野、齐磊:《中国禁毒史》,241~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