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并实行对二级党组织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实现校内巡察全覆盖。校内巡察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落细落地,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推动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中央巡视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确保学校始终成为“两个维护”的坚强阵地。
第四条 巡察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党性原则,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生命线,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坚持从政治上分析看待问题,从业务工作中查找政治偏差,防止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或党务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设立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党组等上级党组织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列入学校党委工作部门,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研究制定校内巡察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协调巡察成果的运用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干部,原则上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做到“专兼结合”。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推荐选派巡察工作骨干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和调训,到上级党组织巡视组和巡视机构锻炼培养。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任务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是: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必要时可延伸至职能部门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的任务是:
(一)检查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了解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意见,落实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情况。了解学习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意识形态责任制的情况。了解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教育部党组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决策,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二)检查党组织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对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要求,了解二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对照学校二级纪委工作职责,了解二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对照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情形,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新要求,了解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作风建设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三)检查党组织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对照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了解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对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了解选人用人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对照党章、支部工作条例、学校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等,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党建情况。对照上级和学校党委对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了解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四)检查党组织对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主题教育整改落实情况。对照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校内巡察发现问题、主题教育检视问题、审计指出的问题等,了解二级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对照中央关于强化整改日常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了解二级纪委落实整改监督责任情况。了解单位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看是否举一反三、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推动解决制约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科级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的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察准备
(一)党委巡察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议。
(二)党委巡察办在巡察组进驻前1周,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书面巡察通知和材料准备通知。
(三)党委巡察办在巡察组进驻前协调召开巡察动员部署会和工作培训会,明确任务,组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
(四)党委巡察办在巡察组进驻前协调巡察组组长与组织、宣传、纪检、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对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汇报
(一)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交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同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线索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党委巡察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和相应职能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将群众反映强烈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督促被巡察单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果运用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巡察整改与上级党组织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贯通融合,形成合力,一体整改。把巡察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同向发力,以巡察工作实际成效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十七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巡察工作方案,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人员绩效等方面的领导和保障力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关心、积极支持巡察工作,组织指导分管联系单位抓好巡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建专项督查组,对重点问题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巡察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信访督办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巡察前的情况通报、巡察中的沟通协调和巡察后的整改监督,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组织部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干部建议人选等工作,并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纪委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转办的其他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