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监督职能
1.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同级党组织及时报告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实际,协助、督促同级党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管理部门加强业务监管,推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规定》。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廉洁从业、廉洁执教、廉洁修身教育,组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对所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强化对所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4.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部党组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抓好作风建设,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问题有关规定》。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一起。
5.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所属企业、招标采购、附属医院等领域的问题。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改进监督方式
6.加强日常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谈心谈话、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舆情分析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所在单位同级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廉政提醒谈话。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抽查或重点检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情况及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
7.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严肃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指导下级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加强廉政考核及其成果运用。坚决查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行为,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8.加强信访处理。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需要初步核实和谈话函询的,要按照直接调查了解、委托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等方式办理。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对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抓紧办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要抓紧移交。
9.深化巡视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问题导向,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和驻外教育机构巡视全覆盖,做到急需先巡,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剑指突出问题,推进专项巡视,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震慑力。强化成果运用,严肃对待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巡视过的单位推进“回头看”、加强回访。公开整改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0.实施专项检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度融合。
11.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细化责任要求,加强责任传导,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坚持抓早抓小,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严格依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落不实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责任问题,不因时间、岗位、职务等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于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以及监督执纪不严,有信不查、压案不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完善监督机制
12.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领导体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对直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既挂帅又出征。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清理议事协调职能,精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3.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会商制度,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与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会商。建立沟通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健全合作机制,推进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健全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在一定范围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14.完善查信办案机制。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健全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健全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组织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15.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掌握的反映同级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反映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部门)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列表,由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字背书后,每三个月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列表中应当包括被反映人姓名、职务、线索来源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置的理由和办理的简要情况等。发现涉及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16.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下列案件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同级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的案件;涉及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部门)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案件;群众关注、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案中案等复杂案件;上级纪委交办、关注的案件;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对案件处理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四、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
17.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的规定,尽快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完善直属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选拔任用制度,选好配齐纪委书记、副书记并推进交流,其选拔任用、交流任职、任期内调动要听取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实内部纪检监察系统力量。
18.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从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防止“灯下黑”。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法治思维,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为党工作。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组织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充分履行监督责任,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实际,制定完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4年12月16日